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工作的通知
(桂地税发〔2006〕335号)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了贯彻落实《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促进我区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做好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情况,争取地方党政领导对此项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此项工作要求在2006年12月10日前完成。
二、成立贯彻落实《办法》领导小组,为《办法》的落实提供组织保障。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领导小组由蒙启华副局长为组长,以所得税处、征管处、计算机中心、办公室、计统处、财务处为领导小组成员。所得税处负责及时转发总局文件、制定实施办法、具体部署贯彻落实工作、提供政策支持、业务人员培训以及反馈情况等工作;征管处负责协调各级地税机关的纳税申报表印制发放工作以及12366热线服务工作;计算机中心负责纳税申报表网上下载、网上申报以及广西地税征管系统征收等技术工作;办公室负责对外宣传工作和向党委、政府汇报工作;计统处负责研究协调税款征补退抵工作;财务处负责及时解决有关工作经费。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明确工作职责,各负其责,分工协作,建立责任追究制度,领导小组组长为第一责任人,确保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顺利开展。此项工作要求在2006年12月10日前完成。
三、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结合本地区的征管现状和信息化建设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的具体实施方案,紧密结合实际,分清轻重缓急,统筹兼顾,保证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此项工作要求在2006年12月底前完成。
四、抓紧抓实内部培训工作。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在最短时间内在全区地方税务系统学习《办法》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的配套文件,领会《办法》的具体规定,做好贯彻落实《办法》的相关准备。重点强化对12366纳税服务热线座席人员、办税服务厅窗口人员和税收管理员的学习、培训,确保准确为纳税人提供政策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