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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处关于修改《公路、内河货运发票(自开)》发票代码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6月18日 实施日期:2007年6月18日)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处关于修改《公路、内河货运发票(自开)》发票代码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征管便函〔2006〕19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征管科、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征管科:

  根据总局《货物运输发票税控系统》的规定,货运发票的代开版和自开版发票代码必须是不相同的,才能符合系统的要求,由于原货物运输发票代开版和自开版的发票代码是相同的,为了区分两者,现将有关情况通知紧急如下:

  一、各地应立即将我局近期印制并已经发放各市的批文号为桂O06004,发票号码00900001-01040000的新版《公路、内河货运发票(自开)》收回并作废。

  二、我局将重新印制《公路、内河货运发票(自开)》,并于近期下发各市。新印制的《公路、内河货运发票(自开)》发票代码为:245000711114,即:将第十一位发票代码由“0”改为“1”。

  原代开新版《公路、内河货运发票》第十一位发票代码“0”保持不变,可以按时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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