⑧申请人、被申请人同意对行政争议进行调解或者和解的;
⑨行政复议机构认为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其他情况。
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审查。
(24)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行政复议终止:
①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经审查同意的;②申请人死亡又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③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后,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④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后,经审查发现不符合
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⑤行政复议中止后除特殊情况外满3个月无法恢复的;
⑥在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变更或者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的;
⑦不作为的行政复议案件,经审查,认为行政机关已作出具体行政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理由不成立的;
⑧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况。
七、建立行政复议合议制度,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
政复议案件应当由 3名人有行政复议资格的人员组成合议庭,1人担任记录员。合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重大、复杂、疑难的复议案件可以提交行政复议机构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讨论决定。
(26)行政复议案件的调查取证人员应当不少于2人。
八、其他有关问题
(27)国有企业改制中政府批复改革方案的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28)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作为的案件,行政复议机关经审查认为申请理由成立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29)申请人对省级以下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受理。
(30)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定期向本级政府的、本部门及上级行政复议机构报告行政复议工作情况,特别是重大行政复议案件,应当及时报告。
(31)建立并完善行政复议意见书和建议书制度,向有关机关提出完善制度、改进行政执法的意见和建议。
(32)建立每个季并向上级行政复议机构上报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和重在政复议决定备案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