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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18)听证主要围绕案件争议的事实、证据和依据进行,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可以举证、质证和辩论。

  (19)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交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当场核实无误后签字。听证笔录应当作为行政复议案件审查的复要依据。

  五、切实解决行政复议文书送达难的问题

  (20)行政复议文书送达难,是长期影响行政复议办案效率的主要问题,各地各部门应当积极探索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行政复议文书送达难的问题,提高行政复议效率。

  (21)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时,应当向复议机构书面确定法律文书的签收人、代收人的姓名、邮政编码、详细地址和电话。申请人未明确签收人或者代收人的姓名、邮政编码、详细地址和联系电话,致使行政复议文书无法送达的不予立案,行政复议机构待遇确定送达地址和签收人后再立案受理。

  行政复议案件涉及第三人的,由申请人负责提供第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电话详细地址。第三人的名称和详细地址不明确的,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查。

  (22)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除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各种方式外,可以采用特快专递方式送达。

  六、完善中止和终止制度,创新行政复议案件的审查和结案方式

  (23)除《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外,有下列情况之一,行政复议中止:

  ①申请人或者第三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参加复议的;

  ②申请人或者第三人丧失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③被申请人或者作为申请人、第三人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④申请人、被申请人或者第三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复议的;

  ⑤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送请有要驻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⑥案件需要技术鉴定的;

  ⑦案件的审查须以其他案件的审查结果为依据,需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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