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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说理实务的指导意见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说理工作的基本原则和适用
  (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说理工作的基本原则。
  1.公平公正原则
  行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平等对待每一个被处罚的当事人,不得以案件事实以外的因素差别对待当事人。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违法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一致。
  2.过罚相当原则
  行使处罚裁量权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当。禁止处罚畸轻畸重、重责轻罚、轻责重罚。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在行使处罚裁量权时,既要制裁违法行为,又要教育当事人自觉遵守法律。行政处罚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
  4.程序正当原则
  在行使处罚裁量权时,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5.综合裁量原则
  在行使处罚裁量权时,要综合、全面考虑案件的主体、客体、主观、客观及社会危害性等具体情况进行裁量,不能偏执一端,片面考虑某一情节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说理的适用。
  1.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处罚幅度,结合当事人违法情节和危害结果的轻重,可将处罚分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和从重处罚五个档次。
  (1)不予处罚是指对规定的情形不给予行政处罚;
  (2)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种类以外和处罚幅度以下进行的处罚,减轻幅度原则上不能低于法定处罚幅度下限数额的50%;
  (3)从轻处罚是指从多种罚种中选择较轻的罚种实施处罚,单处罚款的幅度为法定最低处罚额度之上最高罚款金额的30%(含本比例)以下;
  (4)从重处罚是指适用较重的罚种或多种罚种并用实施处罚,其罚款的幅度为法定最高罚款金额的70%(不含本比例)以上;
  (5)一般处罚是指介于从轻与从重处罚之间的处罚。
  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对规定应当并处或应当先没收违法所得再作其他处罚的,不得选择适用,但可以在减轻处罚时不进行并处或只没收违法所得而不罚款。
  3.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处罚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幅度范围内分为从重处罚适用,一般处罚适用,从轻处罚适用。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没有减轻、从轻、从重情节的,应当对其子以一般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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