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按照《
厦门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若干意见》享受“40,50”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残疾人个体工商户,不再同时给予补助。
四、申请办法和程序
1.符合申办条件的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应在每年的7月31日前填写提交《厦门市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助申请审批表》,并持《户口簿》、《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和社会保险费缴费凭证(即扣费银行开具的《厦门市公用事业缴费一卡通微机收据》或地税部门开具的《税收电子转帐专用完税证》)原件及复印件三份,经所在社区、镇(街)初审后,向户籍所在区残疾人就业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2.区残疾人就业管理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在8月15日前对申请人的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提请区残联审核。
3.各区残联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本区的申请、审核材料汇总,报送市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市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认定后,通知各区残联,并由各区残联将符合补助人员名单在其所在社区张榜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后,由市残疾人联合会审批。
4.审批通过后,由市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向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个体工商户统一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补助银行卡,并于当年9月30日前将社保缴费补助款通过银行拨付到个人银行卡中。
五、资金来源
残疾人个体工商户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助经费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六、工作要求
1.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和市残联等部门要密切协作,严格审批程序,细化工作措施,强化管理、优化服务,共同做好此项工作。
2.财政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安排补助资金,并加强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指导。
4.地税部门要为残疾人个体工商户社保缴费以及出具有关缴费证明提供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