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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工商局等关于厦门市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费补助的通知

厦门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工商局、市地方税务局、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厦门市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费补助的通知
(厦财社〔2008〕29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认真落实好市委、市政府积极推进残疾人就业的工作要求,鼓励和推动我市残疾人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切实解决他们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障问题,使他们残有所为、老有所养、病有所医,保证他们参与社会活动,及时共享改革与发展成果,根据《福建省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给予适当补贴的实施办法》(闽劳社文[2007]386号)精神和《厦门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给予补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残疾人个体工商户:

  1.持有厦门市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2.持有本市工商部门核发的有效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并从事个体经营活动;

  3.已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补助办法

  1.采取先缴费、后补助、一年一补的办法。

  2.以社保缴费年度即每年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为补助年度,当年度申办上一社保缴费年度的补助。

  三、补助标准

  以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以用人单位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14%)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比例(8%)计算的月缴费总额作为本市残疾人个体工商户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月补助标准;补助月数为该残疾人个体工商户经营存续期内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月数;补助金额为月补助标准×补助月数。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时间达不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的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补缴。待上述补缴完成后,方可按上述补助办法及标准给予补助。

  按照《厦门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一次性缴纳8-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对于其一次性缴费部分不再予以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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