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备案人提交的备案资料经核查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不予备案;已经备案的,予以撤销。
七、备案人的备案资料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向我局办事窗口办理变更手续。
八、备案人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我市建筑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资质等级证书核准的业务范围从事建筑活动,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享有与本市企业平等的权利并履行相应义务。
九、备案人投标或承接业务必须使用已经备案的管理人员作为项目管理班子成员。
十、根据《
厦门市建筑市场管理若干暂行规定》第
二十八条、第
二十九条规定,备案人在厦从事建筑活动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外,不予资质备案:
(一)参与承建未按法定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的工程项目的;
(二)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三)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法进行分包的;
(四)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
(五)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受到有关部门查处的;
(六)恶意拖欠建筑职工工资,影响社会稳定,情节严重的。
十一、非本市注册建筑业企业驻厦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必须参加在厦上岗前安全生产教育。
十二、为便于数据统计,全面掌握在厦建筑业企业信息,更好地为企业服务,本市注册的建筑业企业也应按要求在“在厦建筑业企业备案信息系统”填报有关资料。
十三、在本市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业企业未按规定向市建设与管理局办理资质备案的,依照《
厦门市建筑条例》第
五十七条第(五)项规定予以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