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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五)在厦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在厦设立分支机构的提交);

  (六)企业派驻厦门的管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必须是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有社会保险关系的职工,包括驻厦负责人和生产经营、技术、质量、安全、财务负责人等)及管理制度;企业法定代表人对驻厦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企业对生产经营、技术、质量、安全、财务负责人的任命书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七)企业拟在厦门投标或承接业务的项目管理班子主要人员(必须是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有社会保险关系的职工,包括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预算员、材料员等)的身份证和相关岗位证书复印件。

  (八)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复印件。

  (九)使用建筑劳务分包企业的,提交与本市注册的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签订的劳务分包协议或意向书;自带劳务作业队伍的,提交在厦合同制工人名单、身份证、社会养老保险证明、技能培训证(施工总承包企业不少于100人,专业承包企业不少于30人);

  以上资料按顺序装订成册,提交复印件的,需要核对原件。

  企业派驻厦门的主要管理人员和项目管理班子人员的劳动合同、职称证、岗位证及社会养老保险证明材料由备案人装订成册后自行保管,以备抽查。

  四、备案程序及办理期限

  (一)备案人登录厦门市建设与管理信息网(www.xmjs.gov.cn),点击“在厦建筑业企业备案信息系统企业端”网上填报《备案资料手册》;

  (二)将网上填报的《备案资料手册》用A4纸打印并按要求加盖公章,连同按顺序装订成册的书面材料报我局办事窗口,办事窗口按窗口办件规定对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向建筑业处移交;

  (三)对符合备案要求的,建筑业处应在窗口收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在厦设立分支机构的非本市注册建筑业企业备案有效期为3年,其他企业备案有效期为1年,备案名单应上网公布;

  (四)在厦承接的工程项目应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的同时,将工程项目的基本情况、项目管理班子情况在“在厦建筑业企业备案信息系统”填报。

  五、在备案有效期内,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失效的,备案自动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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