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关于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特困人员分类施保意见的通知
(厦府〔2006〕30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市民政局《关于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特困人员分类施保的意见》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O六年九月十七日
关于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特困人员分类施保的意见
(厦门市民政局 二○○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根据《
厦门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规定和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的特殊困难人员实施分类施保的通知》(闽民保[2006]59号)精神,现对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的特殊困难人员实行分类施保提出具体意见如下:
一、分类施保的对象
分类施保的对象是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的以下人员:
(一)“三无人员”(指城市居民中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的人员);
(二)五保户;
(三)无监护人和无生活来源的服刑人员的未成年子女;
(四)年满7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以身份证或户口本记载的年龄为准);
(五)重度残疾人(指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视力、听力、言语、肢体一、二级残疾人和两重及以上的多重残疾人);
(六)丧失劳动能力的危重病人(指丧失劳动能力、因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员);
(七)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
(八)单亲家庭(指配偶一方已故、子女未成年的家庭)。
二、分类施保的补助标准
(一)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的“三无人员”、五保户、没有监护人和无生活来源的服刑人员的未成年子女,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发放保障金。
(二)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中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的老年人,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差额发放保障金后,再给予老年人每人每月增加20元保障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