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
依据:国务院《关于做好移交地方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管理工作的报告的通知》(国发[1984]171号)第3条,
民政部《关于军队干部退休安置中几个问题的通知》([1993]政联字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工作的通知》(民安发[1992]23号)第4条
8、公墓建设
依据:国务院《
殡葬管理条例》第
8条
9、革命烈士称号
依据:国务院《
革命烈士褒扬条例》
10、接收安置本地及异地退伍义务兵
依据:
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福建省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实施细则》(闽政[1988]64号)
11、接收安置转业志愿兵
依据:国务院《关于志愿兵转业实行集中交接意见的通知》(国发[1994]6号),公安部、
民政部等《关于贯彻执行志愿兵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1983]参务字243号)第
9条
12、因战因公人员伤残等级评定抚恤金
依据:国务院《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
16条,民政部《伤残抚恤安置暂行办法》
13、城镇道路的命名与更名
依据:《
厦门市地名管理规定》第
18、
19条
14、接受复员干部进我市安置 依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军队复员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1993]2号)第8条
三、备案(2项)
1、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集镇、自然村片村的命名、更名
2、区民政局救济款物使用情况
市宗教局
一、审批(5项)
1、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及变更登记
依据:国务院《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第
2条,国务院宗教事务局《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