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直政府职能部门审核事项的通告(五)


  7、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

  依据:国务院《关于做好移交地方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管理工作的报告的通知》(国发[1984]171号)第3条,民政部《关于军队干部退休安置中几个问题的通知》([1993]政联字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工作的通知》(民安发[1992]23号)第4条

  8、公墓建设

  依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8条

  9、革命烈士称号

  依据:国务院《革命烈士褒扬条例

  10、接收安置本地及异地退伍义务兵

  依据: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福建省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实施细则》(闽政[1988]64号)

  11、接收安置转业志愿兵

  依据:国务院《关于志愿兵转业实行集中交接意见的通知》(国发[1994]6号),公安部、民政部等《关于贯彻执行志愿兵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1983]参务字243号)第9条

  12、因战因公人员伤残等级评定抚恤金

  依据: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16条,民政部《伤残抚恤安置暂行办法》

  13、城镇道路的命名与更名

  依据:《厦门市地名管理规定》第1819条

  14、接受复员干部进我市安置  依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军队复员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1993]2号)第8条

  三、备案(2项)

  1、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集镇、自然村片村的命名、更名

  2、区民政局救济款物使用情况

市宗教局



  一、审批(5项)

  1、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及变更登记

  依据:国务院《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第2条,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办法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