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符合“三无”收养条件的社会孤老残幼、精神病人
依据:民政部[1982]民福24号文,省民政厅[1982]闽民救214号文
二、核准(14项)
1、居民住宅区、商住楼、综合性办公楼等建筑物名称
依据:《
厦门市地名管理规定》第
20条
2、精神病人住院减免手续及费用;麻风病人生活困难补助费
依据:《民政部关于城乡困难户治病医疗费减免问题给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局的复函》(民发[1980]17号),《关于加强麻风病人管理的通知》(卫防发[1991]第17号)
3、涉外、涉港、澳、台婚姻登记
依据:
民政部《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国内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
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婚姻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4、收养登记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
15条,民政部《
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若干规定》(1992年第6号令)
5、区、镇、街道办事处的设立撤销、更名、驻地迁移和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
68条第2款,
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第
4条、第
5条,《关于加强行政区划管理的通知》(闽政办[1986]06号)
6、社会福利企业证书
依据:民政部等七个部门《
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民福发[1990]21号)第
6、
7、
8、
10、
1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