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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直政府职能部门审核事项的通告(五)


  依据:《厦门市办理“蓝印户口”的暂行规定》第2条

  11、剧毒物品购买证、运输证

  依据:国务院《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12、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仅含按摩业,歌厅、舞厅、卡拉OK厅,旅馆业,印刷业,刻字业,旧货业)

  依据:福建省人大常委会《福建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第6条

  二、核准(21项)

  1、经济民警建队

  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经济民警的实施方案》(国发[1980]310号),公安部《经济民警着装规定》、《经济民警管理工作规定(试行)》第4条

  2、《台湾同胞登陆证》、《临时登轮证》

  依据:福建省人大常委会《福建省台湾船舶停泊点管理办法》第10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前往边境地区通行证》

  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圳珠海经济特区边防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4、《台湾船舶聘用人员劳务证》

  依据:福建省人大常委会《福建省闽台近洋渔工劳务合作办法》第3条

  5、金融等单位保卫系统枪支弹药配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公安机关和保卫部门枪支管理规定》([1987]公(治)76号)

  6、福建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维修单位专业技术等级证书初审

  依据:《福建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省政府第41号令)第11条

  7、福建省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许可证初审

  依据:《福建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省政府第41号令)第12条

  8、机动车报废车辆的延缓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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