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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直政府职能部门审核事项的通告(五)


  2、举办200人以上庆典、文化娱乐、体育比赛、表演、展览、展销以及其他公共安全活动

  依据:福建省人大常委会《福建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1999年第44号令)

  3、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储存和使用许可证以及爆破“四员”(爆破员、安全员、押运员、保管员)作业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4、枪支、弹药的运输携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30条

  5、户籍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管理条例》

  6、中国公民因私出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5条

  7、中国公民往来港、澳、台地区

  依据:国务院《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6条,《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6条

  8、港、澳、台、侨胞入出境及在中国境内停留办证审批

  依据:国务院《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14条,国务院《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131619条,公安部《关于执行〈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9、外国人入出境签证变更,延期加盖及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

  10、“蓝印户口”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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