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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直政府职能部门审核事项的通告(五)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直政府职能部门审核事项的通告(五)


各区政府,市政府各职能部门:

  为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行为,减少审批事项,提高工作效率,改善投资环境,根据《厦门市政府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意见》的精神,现将我市市政府各职能部门所保留的审核事项公布如下,请社会各界监督执行,并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1、各单位保留审核事项的工作方式尽快规范,尽快在工作场所公开审批事项的审批内容、对象、条件、程序和时限等。要实行窗口式办理。一个单位原则上只设立一个窗口。

  2、由主办部门统一受理实行联合审核事项,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负责答复。相关部门应当主动协助主办部门工作。

  3、实行审核责任制度,明确责任主体、责任内容、责任监督、责任追究等事项,确保依法实施。

  4、市监察部门和市机关效能投诉中心为市政府各部门和直属单位行政审核的监督职能机构,负责日常监督工作。对已经确定取消的审核事项仍在审核的,或擅自设立审核事项实施审核行为,审核无效,并追究部门(单位)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因擅自设立审核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法所得全额上缴市财政。

  5、必须依法设立审核。今后,凡新增审核事项,必须具备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明确规定,并经市政府核准。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实施审核。

  6、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审核事项(五)
(审批187项核准322项备案111项)

市公安局



  一、审批(12项)

  1、集会、游行、示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678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第791011条,《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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