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劳动力调查制度的通知
(厦府办〔2005〕14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劳动力调查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4〕7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市、区统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劳动力调查工作。统计部门要及时与同级财政部门沟通,切实落实好2005年度的调查经费,确保调查工作的正常开展。2006年起开展这项调查的经费,要列入同级财政相应年度的预算。
二、为了提高调查数据的代表性,准确反映我市的劳动力资源和就业情况,更好地满足宏观调控和制定就业政策的需要,我市在国家样本基础上适当扩大调查样本规模,使调查数据对区级具有代表性。今年五月首次开始的第二季度城镇劳动力调查主要是为正式实施的劳动力调查制度打基础,为稳步推进建立劳动力调查制度积累经验,因此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落实好调查的各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