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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的通知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的通知
(成地税发〔2006〕251号)


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
  为切实加强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减少税收流失,现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认真查找问题
  我市从2005年7月1日起将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委托街办、乡镇实行代征,全市地税系统依托社会综合治税平台,以清理流动人口为契机,大力加强个人出租房屋的税收征管,委托代征成效初显。但是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税源底数掌握不全。从个人出租房屋清理户数分析,街办清理的出租房户数与公安清理户数上有较大差异,街办征税户数仅占清理户数的34%;二是税务、公安、街办三方协作机制有待完善,三方信息沟通交流不畅,部门间配合不够密切;三是代征单位操作不尽规范,在税款、票证结报、代征人员管理等方面有待进一步完善;四是税务机关管理不够到位,涉及税种多,程序不够优化,手续较为繁杂;五是各区(市)县委托代征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的工作推进不平衡。各单位要认真分析当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积极采取措施,推进个人出租房屋委托代征工作。
  二、改进征管方式
  为简化税款计算,方便代征人员和纳税人,经市政府批准,从2007年1月1日起,在全市统一对个人出租住宅实行综合征收方式。
  (一)个人出租住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四川省地方教育附加、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个人所得税合并按综合征收率征收,应缴纳的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分档设置综合征收率。月租金1500元以下的,综合征收率为4%;月租金1500元以上(含1500元),5000元以下的综合征收率为8%;月租金5000元以上的(含5000元),综合征收率为12%。
  (三)依据各税种政策规定,分税种按比例拆分入库。综合征收率为4%的,房产税占100%;综合征收率为8%的,营业税占37.5%,城市维护建设税占2.6%,教育费附加占1.13%,四川省地方教育附加占0.38%,房产税占50%,个人所得税占8.39%;综合征收率为12%的,营业税占25%,城市维护建设税占2%,教育费附加占0.75%,四川省地方教育附加占0.25%,房产税占33%,个人所得税占39%。
  三、强化工作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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