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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一)坚持国、地税联合评定。按照成国税发〔2004〕200号文要求,对于拟评定为A级纳税人的共管纳税人,由国、地税联合评定,只由地税征管的纳税人由各地税机关自行评定。在评定过程中,各区(市)县地税局要与同级国税局加强联系和沟通,确保评定工作积极推进。

  (二)坚持积极稳妥的方式。此次评定工作,要严格按照总局和省局制定的评定标准,把真正优秀的纳税人评定出来,对A级纳税人的评定“宁缺勿滥”;对C级和D级纳税人的评定要认真把关,注意方式方法,减少负面影响,不能扩大化。把握好工作进度,先评定A级纳税人,再确定C级和D级纳税人,最后评定B级纳税人。

  (三)涉及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区(市)县地税局的纳税人,由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评定。

  五、具体要求

  (一)对A级纳税人的评定,要严格评定程序,国、地税联合评定,进行社会公示,及时上报市局,由市局制发《A级纳税信用等级证书》。

  评定工作结束后,各单位要及时向纳税人送达《A级纳税信用等级证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结果通知书》或《纳税信用等级调整通知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结果通知书》、《纳税信用等级调整通知书》一式两份,纳税人一份,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备查。

  (二)对B级、C级和D级纳税人的要求,按照《办法》进行分值评定;同时,如果纳税人有《办法》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情形,主管税务机关可直接定为C级和D级,但要控制户数和比例。

  评定工作结束后,主管税务机关向纳税人逐户送达《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结果通知书》、《纳税信用等级调整通知书》,并一式两份,纳税人一份,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备查。

  (三)首批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后,各单位要继续按照《办法》规定,做好以后年度的评定工作。

  六、报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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