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成地税发〔2008〕61号)
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 :
按照成都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目标的要求,根据《成都市国家税务局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成国税发〔2004〕200号),经市局研究决定,在我市企业纳税人中全面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工作。此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面广,请各单位高度重视,积极认真推进,扎实开展工作。市局将下达专项督办目标,纳入年度考核。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定范围
各单位正常纳税企业(除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暂不纳入此次评定范围。
二、评定年限
各单位对纳税人2006、2007两年相关情况进行评定。2007年评定的纳税人信用等级保持不变。2006年(含)以前评定的纳税人,按总局印发的《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重新评定。
三、评定户数
首批对全市10000户企业纳税人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评出A、B、C、D四个等级,其中A级占5%、B级占85%、C级和D级占10%,务必于4月15日前完成全部评定工作,及时将评定结果报送市局。具体评定户数分布如下:
(一)对A级纳税人的评定
第一经济圈层每个单位评定不低于30户,共计不低于180户;
第二、三经济圈层每个单位评定不低于20户,共计不低于280户。
(二)对B、C、D级纳税人的评定
第一经济圈层(除高新区地税局)每个单位不低于1000户,共计不低于5000户;
高新区、双流县地税局分别不低于800户,共计不低于1600户;
第二经济圈层(除双流县地税局)每个单位不低于400户,共计不低于2400户;
第三经济圈层每个单位不低于100户,共计不低于700户。
四、评定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