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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人员严格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6月8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8日)废止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人员严格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粤国税发〔1995〕122号)


各市、县、自治县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增强税务人员执法意识,明确岗位职责,严明政纪,堵塞漏洞维护国家税法的严肃性和统一性,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政策法令,省局制订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人员严格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若干规定》,业经全省市、县国家税务局局长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广东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人员严格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若干规定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1995年4月25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人员严格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若干规定

  一、严格专用发票的供应管理
  (一)、严格控制专用发票供应范围。1、对未经税务机关认定的一般纳税人,一律不准提供专用发票。2、对已经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发现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税务资料以及违反专用发票管理规定,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应取消其一般纳税人的资格。3、对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除停止供应专用发票外,立刻收回已领购尚未使用的专用发票。4、对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新办企业,在观察期(半年)内所需专用发票由税务机关代管,在税务机关监督下填开使用。
  (二)、严格执行限量供应制度。一般纳税人原则上每次限量供应一本,最多不超过两本。凡超过三本以上的,须经县(区)以上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对购买百万元位专用发票的大型企业(年销售额2000万以上),须经县(市)税务机关批准方可供应,其他一般纳税人不可直接供应使用,如确实需要使用,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并由主管税务机关代管,在税务部门监督下填开使用。对千万元位专用发票,停止供应和使用,已供应的未用千万元位专用发票应予清点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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