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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的通知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年度征收,一次交纳,计征时间从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共12个月;成立不到一年的用人单位按月计征,不满一个月的不计征。安排残疾人就业不满一年的,按实际就业时间计算,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四、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时间

  (一)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为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年度审核时间。逾期或拒不参加年度审核或不提交相关资料的用人单位,按未安置残疾职工就业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每年3月1日至9月30日为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间。

  1. 3月1日至9月30日为百色市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间。

  2. 7月1日至9月30日为百色市行政区域内在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间。

  五、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方法

  (一)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应缴纳的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市属的单位由市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中心负责征收;各县(区)所属的单位由各县(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征收。

  (二)市属的各类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应缴纳的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市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中心负责年度审核工作;各县(区)的各类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应缴纳的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各县(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年度审核工作。

  各类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应缴纳的年度残疾人保障金,经辖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后,在规定时间内到主管的地方税务机关指定的银行对公网点以转帐或现金缴款的方式,将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入指定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财政专户,然后凭转帐支票或现金缴款回单(原件和复印件)到主管的地方税务机关开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户票据》。

  (三)市属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入市本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户(全称:百色市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帐号2110600409249006173,开户行:百色市工商银行向阳分理处)。

  各县(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各类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入同级财政专户。

  (四)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逾期不缴纳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处理,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加收的滞纳金,由市、县(区)残疾人就业管理机构和主管的地方税务机关认定,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一并征收。各级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要把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列入劳动监察年度审查内容,对没有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不缴纳保障金的单位,不能发给劳动监察合格证;对拒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改正,补缴应当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滞纳金,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各新闻媒体要对残疾人就业工作进行舆论监督,对阻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各种消极行为要进行曝光。各级残联要依法对残疾人就业工作实施管理和监督,对安排残疾人就业中的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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