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残疾人
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的通知
(百政办发〔2008〕2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更好推进我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号)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由地方税务机关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办发〔2005〕138号)等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对象
凡在百色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都要依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市直部门、市属和驻市的各类用人单位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的1.5%安排残疾人就业,其余各县(区)的用人单位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2%安排残疾人就业。凡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比例的用人单位,应按年度差额人数及征缴标准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标准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标准包括征缴人数标准和征缴年度年平均工资标准。征缴人数标准是用人单位按比例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与实际安排人数的差额。征缴年度年平均工资标准是市(县、区)统计部门公布或提供的上年度本市(县、区)职工年平均工资。
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计算方法
用人单位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职工总人数×法定比例(市直部门、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按1.5%,县、区按2%)-用人单位已安置残疾职工数]×上年度市、县(区)职工年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