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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四十七条 拆迁公益事业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第四十八条 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第四十九条 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和建筑设施配套要求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提供两个以上地点的房屋,供被拆迁人选择。

  第五十条 被拆迁人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则上实行产权调换方式进行补偿安置。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不得低于45平方米的最低标准户型。被拆迁人所得的拆迁补偿款总额低于本年度本市经济适用房45平方米所需总价款的,由拆迁人补足总价款。

  (一)属于城镇居民最低收入家庭和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低于45平方米在本规划区内无自有产权住房;

  (二)属于五保户、孤老、孤儿、孤残者,享受民政部门核发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第五十一条 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拆迁人应当在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依法清理债权债务关系或者重新设定抵押房屋后,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

  拆迁期限内,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没有清理债务关系,也不重新设定抵押房屋,拆迁人对被拆迁人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将补偿费向公证机关办理提存。

  拆迁人应当在办理被拆迁房屋证据保全并将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告知抵押权人之后,方可拆除房屋。

  第五十二条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住宅房屋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7元支付搬迁补助费,每平方米补助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时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实行临时安置安排临时周转房的,应当支付两次搬迁补助费。

  非住宅房屋按实际搬迁的货物和设备拆装、运输的市场价格支付搬迁补助费。

  被拆迁房屋内的电话、电脑网线、有线电视、供电供水设施、太阳能、空调和其他重要设施等迁移的,按当地迁移安装费用支付搬迁补助费。

  第五十三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因产权调换需要临时过渡,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由拆迁人提供临时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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