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发展改革、水利、扶贫、财政等部门负责做好计划上报、前期工作、建设管理、资金管理等工作,在规定完成时间内集中力量,狠抓落实,互相配合,整体推进。
(二)统筹规划,突出重点。
重点是优先解决对我市农民以及农村学校师生生活和身体健康影响较大的饮水水质污染严重、季节性缺水严重、无供水设施的饮水不安全和困难问题,同时与各县(区)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目标相一致。
(三)水源保护与水质净化相结合,防治并重。
根据项目区的具体情况,设置必要的水净化设施,向用户提供水质达标的饮用水。对饮用水水源地划定供水水源保护区,加强水源地保护,防止污染。同时在地下水水源开采中,要防止超采或串采不良含水层的水,以免造成饮用水中有害物质超标现象。
(四)因地制宜,近远结合,合理确定工程方案。
结合实际,合理选择饮水工程的类型、规模及供水方式。水源有保证、人口集中的地方建集中供水工程,并尽可能的适度规模、供水到户;经济欠发达、农民收入比较低的地区,特别是特困村,供水系统可暂时建到公共给水点,经济条件具备后,再解决自来水入户问题。在农户居住分散的石山地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建设分散式供水工程。严重缺乏淡水资源的地方可建造雨水集蓄工程。有良好地下水源条件的地方,可建集中供水井或分户供水井。
(五)建管并重,强化用水户参与管理。
根据水利部《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和《关于
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见》的要求,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农村供水工程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农村供水工程管理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帮助各县(区)制订适合本辖区实际的管理体制,对各县(区)进行指导和监督。
以国家和集体投资为主,新建的跨村供水工程和乡(镇)集中供水工程,由各乡(镇)供水服务中心管理,单村(屯)供水工程由工程受益范围内的用水合作组织负责管理。用水合作组织在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负责组建。经用水户协商同意,也可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行使用水合作组织的职能。由私人投资或股份制修建的集中供水工程,由业主负责管理。分散供水工程由受益户负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