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立科学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分配机制。按照公平、公正、透明以及考核激励、“以奖代补”的原则,上级财政安排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采取因素法(主要因素为当地农村贫困人口数、农村特困户数、地方财政预算资金到位率和实际保障人数等)进行测算和分配,并根据各县(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适当调整。上级将对各地上年度资金筹集、保障人数、补助水平以及制度建设、规范操作、资金管理、社会化发放等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并在每年分配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时安排部分资金,对制度完善、管理规范、资金落实、工作效果好的县(区)给予一定的奖励补助。
(三)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机制。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有条件的地区要通过金融网点实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社会化发放。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使用、发放情况,要自觉接受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切实加强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领导,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制,按属地进行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强化措施,狠抓落实。
1. 切实加强基层支撑能力建设。我市的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工作力量仍然比较薄弱,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结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综合改革,要适当调剂人员充实基层民政工作,确保乡(镇)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员有2人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要统筹考虑,安排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经费,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2. 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建设纳入本级电子政务发展规划,安排资金,支持各级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机构配足配好计算机终端设备,配合好自治区民政厅实施自治区、市、县、乡四级计算机联网工程,加强业务人员培训,确保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质量。
3. 狠抓各项责任的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配合、基层落实、群众参与”的工作方针,认真抓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各项工作的落实。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负责人要具体抓,并定期和不定期听取有关情况汇报,及时发现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如果发现存在资金滞留的问题,市人民政府在全市通报,当地政府主要领导要作解释说明。民政部门是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深入调研,及时发现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并就全局工作提出对策建议,当好参谋;财政部门要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预算安排,加强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劳动保障部门和农业部门要加强对困难家庭有劳动能力的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组织外出务工,帮助其提高收入;扶贫部门要充分调动和利用各方面资源,组织好结对扶持有劳动能力的困难家庭,开发小型生产自救项目,帮助困难群众脱贫致富;教育部门要认真落实教育救助政策,确保困难家庭子女不因贫困失学;卫生部门要制定特殊优惠政策,督促医疗服务机构抓好落实,努力减轻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医疗负担;人事、统计、审计、物价、监察等相关部门也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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