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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2008年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规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既要严格规范,又要从农村实际出发,采取简便易行的办法,讲究实效。

  (一)规范申请审批程序。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请审批程序主要包括申请、受理、审核、审批4 个环节。

  1. 申请。凡申请享受农村贫困人口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委托村民小组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农村贫困人口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同时提交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收入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每年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贫困户的收入及其他证明。

  2.受理。村(居)民委员会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实际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提请村(居)民代表会议评议。经评议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在村(居)务公开栏公示7 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和虽有异议但经村(居)民委员会重新组织复核后确认符合条件的,由村(居)民委员会在《农村贫困人口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同时将所有相关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评议或公示后复核不符合条件的,由村(居)民委员会在其《农村贫困人口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后备案,并将所有证明材料退还申请者本人,同时做好解释工作。

  3.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贫困人口最低生活保障评审小组通过入户调查核实、邻里走访及家庭收入计算等方法,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人基本情况和相关证明的审核和报批工作。经评审符合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在《农村贫困人口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并填写《农村贫困人口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人家庭情况调查表》,同时将相关证明材料报县级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经评审不符合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在其《农村贫困人口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上签署意见,登记后将《农村贫困人口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及所有证明材料退回村(居)民委员会,并做好解释工作。在审核申请人基本情况时,要实事求是,认真核算申请人家庭收入,申请人家庭按国家规定所获得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以及教育、见义勇为等方面的奖励性补助,一般不计入家庭收入,具体核算办法按桂政办发〔2007〕2 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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