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经济适用住房装修标准以基本设施具备、能够满足住房日常生活需要为原则,不得超过普通住宅的有关规定。
(二)廉租住房建设标准。
1.廉租住房户型按一房一厅、二房一厅公寓式建设,卧厅厨卫房配套,每套按50平方米以内的面积标准建设。
2.廉租住房按砖混结构建设,必须符合国家的质量标准和安全要求。房屋内部为普通墙面粉刷,砼地面,普通门窗等标准,不搞装修;水电要到位,以能满足住房日常生活需要为原则。
四、建设进度安排
(一)经济适用住房。要抓紧落实具体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计划项目的建设用地等前期工作,尽快开工建设,12月上旬,全市竣工验收15万平方米。
(二)廉租住房。
1.各县(区)级人民政府要尽快落实好建设资金和建设用地,6月底以前落实好项目的规划设计、立项、报建、工程招投标等各种前期手续,7月初开工建设, 12月底前竣工。
2.2007年尚未完成廉租住房建设任务的县,要于今年内同时竣工交付使用。
五、建设工作要求
(一)市房改办负责对全市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业务指导和统计有关报表,并负责组织实施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要按国发〔2007〕24号、建住房〔2007〕258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4〕23号)、桂政发〔2007〕44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5〕28号)和《百色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百政办发〔2005〕51号)、《百色市经济适用住房超面积补差价款办法》(百政办发〔2005〕119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要从优选择具备相应资质、资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二)市房产局负责对全市廉租住房项目的业务指导和统计有关报表,并负责组织实施市城区廉租住房项目建设。廉租住房项目建设要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百色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百政发〔2006〕83号)、《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2007年全市廉租住房建设任务的通知》(百政办电〔2007〕35号)、《百色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二届第三期)等文件精神执行,由各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划拨建设用地统一建设廉租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