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窗口工作人员上班时间迟到、早退、着装不整齐、玩电子游戏、讲文明禁语、打瞌睡等违反工作纪律,每月各项合计次数达3次以上的,或者旷工2次或1次旷工1天以上的;
(四)当月延期未办结行政审批项目2件以上及同一行政许可事项超过3天以上的;
(五)20个工作日内连续2次未按规定正确及时将有关数据或信息输入市政务服务中心网络的;
(六)违反
行政许可法有关受理规定的。
第二十八条 窗口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退回原单位,并通报有关部门:
(一)连续2个季度考核为基本称职或季度、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不称职等次的;
(二)旷工3天以上(含3天)的;
(三)1年内3次违反
行政许可法有关受理或者办理行政许可规定的。
第五章 奖 惩
第二十九条 部门窗口及窗口工作人员季度或年度考评结果,由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通报所在单位,其中年度优秀工作人员考评结果送市人事局备案,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市级有关部门应当把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的考核意见,作为对派出人员表彰、提拔或优先晋职、晋级、提薪的依据之一。
第三十条 凡群众来信来访表扬窗口工作人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等情况的,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查实后将予通报表扬或奖励。
窗口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其他突出表现的,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将比照前款规定予以表扬或奖励。
第三十一条 窗口工作人员违反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其他规定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二条 部门窗口及窗口工作人员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市政务服务中心考核领导小组申请复核。
第三十三条 奖励经费由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根据评比情况向市人民政府申报,审核同意后由市财政划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