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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
《乌鲁木齐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乌劳〔2005〕190号)


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

  为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根据《乌鲁木齐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细则等七个配套文件的通知》(乌政办[2002]149号)规定,我们制定了《乌鲁木齐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考核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附件:

  1.乌鲁木齐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考核暂行办法

  2.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考核评分表(三级医疗机构)

  3.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考核评分表(二级医疗机构)

  4.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考核评分表(一级医疗机构)

  5.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考核评分表(未评定等级医疗机构)

  6.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考核评分表

二○○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附件1:
乌鲁木齐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定点零售药店考核暂行办法

  根据《乌鲁木齐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乌政发[2000]102号)、《乌鲁木齐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细则等七个配套文件的通知》(乌政办[2000]149号)有关规定,结合近年来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运行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目的

  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的管理,切实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合理使用医疗保险基金,使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逐步规范化、标准化,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单位动态管理机制,有效地控制医疗费用,促进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不断提高医疗保险管理和服务水平,为广大参保人员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医疗服务。

  二、组织领导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牵头组织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市卫生局、市药监局、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组成考核小组,负责年终考核工作。平时考核由市社会保险管理局负责实施。

  三、考核对象

  基本医疗保险所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

  四、考核办法

  一级以上(含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年终考核和日常工作及抽查相结合的办法;定点零售药店和其它医疗机构以年终考核为主,日常工作及抽查为辅的办法:

  (一)抽查:采取不定期的形式,以某项或几项考评项目为重点。

  (二)自查:根据本考核办法及《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考核评分表》写出本年度医疗保险服务的自查书面报告,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和副本、《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或《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书》,于每年11月底前报送考核小组办公室。对逾期不报者,视为非定点机构处理。

  (三)年终考核: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自查的基础上,考核小组采用“查、看、听”的方式并结合日常管理考核的情况按考核评分标准(见附件1-5)为被考评单位评分。

  五、考核内容

  定点医疗机构从组织管理工作;用药报销范围、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标准;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费用结算管理;医疗服务质量;信息管理六个方面进行考核。

  定点零售药店从组织管理、服务标准管理、服务质量三个方面进行考核。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在考核年度内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定为不合格,不再进行年终考核:

  (一)将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收费票据、处方给非定点医疗机构使用;擅自将分支或协作医疗机构纳入定点医疗服务范围,并提供刷卡记帐服务;

  (二)出具虚假医疗收费票据、处方及冒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

  (三)发现冒名就医、换药换物、挂床住院、给参保人员直接或者变相销售营养保健品、化妆品、生活用品、儿童药品、医疗器械等情节严重的;

  (四)蓄意对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内的数据进行修改、破坏的。

  六、评分原则

  考核标准采用百分制,每类考核指标评分不另加分,也不倒扣分。一级以上(含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年终考核占60%,日常工作及抽查情况占40%;定点零售药店和其它医疗机构平时考核扣分和年终考核扣分统一累计计算。

  七、考核结果处理

  按考核得分确定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是否合格,考核总分为100分,60分以上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对考核合格的,由考核领导小组在给其发的《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或《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书》上加盖“200x年审验合格”印章;对考核成绩优秀(85分以上)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给予表彰;对年终考核总评分低于60分的给予通报批评、新闻媒体曝光并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不签订协议并取消其定点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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