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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建淄博市应急救援队伍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建淄博市应急救援队伍的通知
(淄政办字〔2009〕6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市政府决定,依托公安消防部队组建应急救援队伍。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队伍组成
  依托市公安消防支队组建淄博市应急救援支队,依托区县公安消防大队组建区县应急救援大队。市应急救援支队领导区县应急救援大队。应急救援支队、大队主要领导由公安消防支队、大队主官担任,应急救援队伍原隶属关系不变。
  二、应急救援职责
  应急救援队伍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突发灾害事故性质、特点和危害启动应急机制,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的应急救援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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