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乌鲁木齐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乌政办[2006]83号 2006年4月7日)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为了进一步明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根据《乌鲁木齐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实施细则》(乌政办(2000]14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务院《
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后劳动统计若干问题的通知》和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医疗救助金。未及时足额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不记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从次月起暂停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待遇,其中断缴费期间不计入缴费年限。
用人单位按规定补清欠缴的医疗保险费和滞纳金后,方可补记个人帐户和缴费年限,并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三、参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计算年度为当年1月1日至当年12月31日。参保人员跨年度住院的,其医疗费用的计算日
期为实际入院日期。
四、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
(一)发生合并、分立、破产、撤销、解散的;
(二)单位名称、 地址、 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开户银行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
(三)与职工建立或解除劳动关系的。
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向社会公示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查询方式,并按月向用人单位出具基本医疗保险费缴纳证明。
六、参保人员调离本市(包括出国定居)的, 个人帐户余额可一次性退还本人或转入其户口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外地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和个人医疗帐户资金转入本市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转入资金并入本人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其缴费年限合并累计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