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住院和抢救医治属于《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项目》所列疾病发生的部分医疗费用;
(三)灵活就业人员符合门诊治疗特殊慢性病(肺源性心脏病;慢性支气管炎;高血压病II期以上(含II期);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脑血管意外后并发症、后遗症;糖尿病;各种恶性肿瘤;慢性肾炎、肾病综合症、慢性肾功能衰竭;精神病;肝硬化;慢性活动性肝炎;重型系统性红斑狼疮;癫痫;糖尿病并发症)、各类恶性肿瘤放、化疗以及肾透析等部分医疗费用。
第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补助保险待遇支付办法,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初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连续缴费满6个月以后,从第7个月起按以下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补助待遇。
(一)连续缴费满6个月不满1年的,其住院和特殊慢性病门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可从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补助费中支付30%;
(二)连续缴费满1年不满2年的,其住院和特殊慢性病门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可从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补助费中支付60%;
(三)连续缴费满2年以上的,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及间断缴费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逾期1个月未按规定缴费的,暂停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逾期2个月未按规定缴费的,在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并加收利息后,可恢复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逾期3个月未按规定缴费的,视为间断。间断后又要求继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按本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累计最低缴费年限为:男25年、女20年。
(一)参保人员缴费满最低缴费年限以后,尚未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的应继续缴费,每多缴费一年可享受统筹基金多增加1%的支付待遇(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障的撤村建居人员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