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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乌政办〔2006〕167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

  《乌鲁木齐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2006年6月12日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四日

乌鲁木齐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新政办发[2006]65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法定就业年龄的城镇个体劳动者或自谋职业的人员。

  进城务工人员在城镇已稳定就业并有固定住所的,可依照本实施细则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本市实施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统一管理。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是本市实施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经办工作。

  第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以本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5%的缴费费率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建立个人帐户的,个人帐户予以保留,结存额可以继续使用。

  第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必须参加大额医疗补助保险,按规定缴纳大额医疗补助费,享受大额医疗补助待遇。

  第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一)灵活就业人员按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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