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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基本医疗保险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基本医疗保险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乌政办[2006]84号)


鸟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乌鲁木齐市基本医疗保险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已经2006年3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四月七日

乌鲁木齐市基本医疗保险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定点医疗机构行为,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防止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流失,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基本医疗保险违规行为的举报和奖励。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参保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第四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具体负责对举报奖励资金使用的审批工作。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举报奖励资金的兑现、发放工作。

  第五条 对下列基本医疗保险违规行为,举报人可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举报:

  (一)将本人的社会保险Ic卡转借他人就医、持他人社会保险Ic卡冒名就医的;

  (二)为不属于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人员办理医疗保险的:

  (三)为参保人员虚开发票、提供虚假发票的;

  (四)擅自将分支或者协作机构纳入定点医疗服务范围,为未取得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提供刷卡记账服务的;

  (五)将应由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记入统筹医疗保险帐内的;

  (六)为降低均次住院费用违规分解住院人次的:

  (七)多记多收医疗费用,增加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出或者增加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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