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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26日)废止

乌鲁木齐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的通知
(乌政办[2006]189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

  《乌鲁木齐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 2006年6月12日第 39 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印发, 请遵照 执行。

二00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乌鲁木齐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

  第一条 为科学、合理使用医疗保险基金 , 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 , 规范医疗费用结算 , 根据《乌鲁木齐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 乌政发(2000) 102 号 , 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 , 结合我市实际 ,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实施方案》确定的管理范围 ,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我市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管理机构 , 负责其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管理工作;市社会保险管理局负责其管理范围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经办工作。

  第三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按照 " 以收定支、收支平衡 " 的原则 , 并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风险调剂金、预留保证金制度 , 实行以 " 总量预算、定额控制、弹性决算 " 为主的复合式方式进行结算。

  第五条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总量预算 , 应根据当年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预算和上年度决算情况 , 根据医疗卫生资源结构 , 合理确定不同等级定点医疗机构年度统筹基金预算指标。

  第六条 根据 " 总量预算、定额控制、弹性决算 " 的原则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编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总量预算 ; 定额控制计划 ; 弹性决算补偿等方案 , 报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审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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