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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进城务工人员住院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八条 建立劳动关系的进城务工人员在用工期限内分3个月、6个月、9个月、12个月四档缴费期限。用工期限3个月以内的,按用工期限一次性缴费;用工期限不足6个月的,可按季或半年一次性缴费;用工期限6个月以上的,可按半年或年度一次性缴费。

  第九条 进城务工人员住院医疗保险待遇标准为:缴费期限为3个月的,每次住院医疗费用按50%支付,住院统筹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3000元;缴费期限为6个月的,每次住院医疗费用按60%支付,住院统筹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5000元;缴费期限为9个月的,每次住院医疗费用按70%支付,住院统筹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7000元;缴费期限为12个月的,每次住院医疗费用按80%支付,住院统筹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10000元。

  第十条 进城务工人员参加了住院医疗保险需住院治疗的,应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制发的《乌鲁木齐市进城务工人员住院医疗保险医疗证》在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第十一条 进城务工人员住院医疗保险只承担参保人员在所缴医疗保险费用期限内发生的住院费用。住院治疗时间超过所缴医疗保险费用期限的,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期限最长不超过15天(含15天)。

  第十二条 进城务工人员住院医疗保险参照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项目》(不适用“三个目录”中乙类药品、部分支付费用的先行自付比例等规定)。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给进城务工人员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被招用进城务工人员在用工期限内因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按进城务工人员住院医疗保险规定的待遇标准支付医药费用。用人单位未支付费用的,被招用的进城务工人员可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和工会举报,或向劳动保障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院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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