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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进城务工人员住院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进城务工人员住院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乌政办〔2006〕168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

  《乌鲁木齐市进城务工人员住院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2006年6月12日第39次常务会议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四日

乌鲁木齐市进城务工人员住院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进城务工人员住院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新政办发[2006]66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进城务工人员,是指户籍在农村,在我市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对在我市从事灵活就业的农民工待条件成熟后再实施)。

  第三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我市实施进城务工人员住院医疗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我市进城务工人员住院医疗保险的统一管理。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是我市实施进城务工人员住院医疗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进城务工人员住院医疗保险的经办工作。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按本实施细则的规定,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进城务工人员参加住院医疗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

  第五条 进城务工人员住院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7元;进城务工人员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3元。

  第六条 建立进城务工人员住院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以下简称住院统筹基金),不设个人帐户。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住院统筹基金。

  住院统筹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住院统筹基金计息办法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计息办法相同。

  第七条 住院统筹基金只承担参保人员住院期间发生的在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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