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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通知

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通知
(穗国房字〔2007〕580号)


从化市、增城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预防、减少前期物业管理纠纷,保护业主、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通知如下:

  一、主管部门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负责本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分局、县级市国土房管局负责本辖区内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基本原则

  前期物业管理应以公开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在没有投标单位参加招投标或招投标单位少于三家时,经所在区、县级市国土房管局批准,可采用协议招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三、实施单位

  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在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县级市国土房管局的监督下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

  四、招标时间

  尚未售房的小区,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完成招投标。

  五、主要程序

  (一)备案申请

  建设单位应在发布招标公告10日前,向物业所在地各区分局、县级市国土房管局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规划许可。新建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详图。

  2.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物业的名称、地址、使用性质、建筑面积、实施管理的时间;投标资格条件、报名的地址和期限;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法和相关费用等。

  3.招标文件。建设单位应根据物业管理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在招标公告前完成招标文件的编制。

  (二)招标

  从化市、增城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受理、审查符合备案条件的,出具《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备案通知书》。建设单位凭《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备案通知书》在广州市物业管理协会网站上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发布后不允许改变招标文件;确需改变的,应经各区分局、县级市国土房管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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