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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穗国房字〔2007〕480号)


各开发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公司:

  为规范我市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我局曾印发《关于贯彻国家〈物业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国房字〔2003〕592号)和《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我市物业管理行业的监管和保护小业主利益的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国房字〔2006〕288号)明确专项维修资金的缴交、管理、使用等事项,并要求各物业管理企业对占用、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况进行自查自纠。现就我市专项维修资金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即日起禁止各开发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公司代收业主缴交的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应作为业主收楼的必备条件之一,在收楼之前由业主自行到政府指定银行缴交。

  二、各开发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公司必须对之前已代收业主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况进行自查,翔实填写《代收专项维修资金统计表》,并于收到此通知30日内将《代收专项维修资金统计表》报到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所(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中山四路246号信德商务大厦四楼;部门: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联系电话:83636625、83636575;传真:83636572)、60日内将代收资金存入政府指定银行。

  三、近期我局将结合“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活动,我局将组成检查小组对全市物业服务质量、专项维修资金的建立和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今后如发现建设单位、物业公司有上述情况的,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特此通知。

  附件:代收专项维修资金统计表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七年七月六日

  附件:
  代收专项维修资金统计表

代收单位名称

 

楼盘名称

 

楼盘地址

 区       路     街(巷、里) 号   栋

总建筑面积

 

代收业主的金额

 

住宅

建筑面积

 

住宅套数

 

非住宅

建筑面积

 

非住宅套数

 

承诺存入

银行时间

 

承诺在     年    月    日之前将代收业主的专项维修资金存入政府指定银行,并分解到户。

   

(盖章)   年  月  日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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