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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交通委关于实施2005年厦门市出租汽车经营权招标工作方案的通知[失效]


  10、对中标人的要求:(1)中标人应按规定一次性缴清经营权使用费,与招标人签订《厦门市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合同》,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到期车辆退出营运市场的相关工作, 购置符合要求的新车,办理相关手续并投入营运。(2)经营权使用费、车辆购置费用、服务设施费及相关经营税费等由中标人承担,中标人与出资人应当一致。(3)新中标的车辆必须由公司直接经营,其经营权不得擅自转让,不得采用车辆挂靠、一次性“买断”、收取“风险抵押金”、“财产抵押金”、“运营收入保证金”和“高额承包”等方式变相转由他人经营;禁止非法转卖经营权;经营期内依法转让、质押、继承经营权,应当向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办理登记手续。(4)中标人应按投标承诺中确定的股比,吸纳本企业到期车辆的原挂靠车主以资金形式入股,成为企业的股东。增量中标企业应按投标承诺中确定的同等条件,吸纳未中标企业所属的到期车辆的原挂靠车主入股。(5)具有符合规定的安全、质检、技术、管理等人员;聘用的驾驶员需取得相应证件,持证上岗,亮证服务。(6)新投放的车辆,公司与聘用的驾驶员要依法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提供劳动和社会保险,统一司机工作服装。(7)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向社会公布企业优质服务承诺,建立和完善内部服务质量考评机制,争创服务品牌。

  11、招标费用。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的招标代理费、聘请专家的费用以及车身颜色公开征集费等费用从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费中列支。

  12、车型与颜色。

  新投放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发动机的排气量在1.6升以上;通过在招标评分中给选用中高档次车辆的企业适当加分的形式,鼓励使用中高档车辆。(2)必须符合欧Ⅲ环保标准;(3)车身统一颜色,前车门喷涂经营者名称;(4)在指定位置装置出租汽车标志顶灯、营运标志和空车待租标志,并张贴统一价格标签和监督电话号码;(5)统一安装GPS和税控计价器。

  具体车型,根据中标企业的选购意向,在中标企业自愿的基础上,由出租汽车协会与供车商协商后统一采购。批量购买获得的优惠由企业享有。

  车身颜色,通过向社会公开征集设计方案,采取市民投票与专家评定相结合的方式,确定一套不超过五种颜色的图色方案,作为厦门市未来出租汽车的外观颜色。本次招标后,达到500辆以上出租汽车规模的企业,可以在行业管理部门确定的几种颜色方案中,优先选择一种颜色;招标后达不到500辆规模的出租汽车企业,车身颜色由行业管理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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