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具体方案
(一)招标要素
1、招标方式。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邀请对象为本市现有出租汽车企业。
2、招标数量。本次招标数量为1000个出租汽车经营权,每个经营权与一辆出租汽车配套使用。
3、标段设定。本次招标将1000个出租汽车经营权分为若干个标段,具体标段数量和各个标段的经营权数量视出租汽车企业重组规模情况,由招标工作组提出方案,报市出租汽车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投标人可以同时参加各个标段的竞标,但每个中标人只能获得1个标段。
4、经营权使用期限。本次投放的出租汽车经营权归中标人所有,使用期限为6年,使用期满后经营权自然终止。鼓励在经营权使用期内提前更新车辆,原有车辆退出营运市场。
5、经营权使用费。依据《
厦门经济特区出租汽车营运管理条例》的规定。本次投放的出租汽车经营权仍应收取使用费,标准为每个3万元人民币。这有利于新投放的车辆与旧车的投入成本大致相当,确保公平竞争和市场稳定。经营权使用费全额上缴市财政专户,专项用于出租汽车行业发展和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6、投标人条件:(1)采用公司化经营管理,与聘用的驾驶员依法建立劳动关系,缴交社会保险费。(2)承诺让原有挂靠车主以资金形式入股,并有双方协商一致股比分配方案。(3)承诺优先招聘因出租汽车经营权到期退出营运市场而失去工作的现有出租汽车驾驶员。(4)有相应的资金实力。(5)按时缴清履约保证金。
7、招标组织。由市交通委员会作为本次招标活动的招标人,并由招标工作组按照资质类别高、人才实力强、经验丰富、经营规范、价格合理的原则,推荐并报请市出租汽车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一家专业招标公司作为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具体办理招标事宜。
8、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7人组成,由运输管理、经济管理、车辆技术等专家组成。专家评委从省交通厅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委员会按照规定的评委守则和评标纪律,依照评标标准进行评标。
9、评标标准。本次评标以服务质量为主要竞标条件,实行记分制。由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根据投标文件及相关服务质量评价资料进行评审和打分,按投标人得分高低顺序,排列、推荐中标人选。评标标准主要包括服务质量、经营实力、企业管理、安全生产、车型承诺等方面,具体量化评分标准由招标人协助招标代理机构制定,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报市出租汽车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