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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实行全市统一管理,由市财政部门建立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专户,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第七条 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依现行财政体制和现有资金渠道筹集:市、区两级财政拨款的机关和依照公务员序列管理的单位职工医疗补助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在当年财政预算中安排,并统一缴入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专户;原享受公费医疗经费补助的事业单位,中央、省驻厦单位所需医疗补助经费,仍按原资金渠道筹措,医疗补助经费由市地税部门负责征缴。

  第八条 按规定缴纳了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用人单位,其国家公务员享受以下医疗补助:

  ㈠ 医疗费自付补助

  国家公务员在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内(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下同)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以及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由个人承担的10%部分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12%以上的部分,补助80%。退休人员上述自付费用累计超过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8%的部分,补助80%。

  医疗费自付补助,属本市范围内就医的,直接在定点医疗机构刷卡结算,属转外就医、异地长期居留、外出急诊就医的,由参保人员垫付后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㈡ 定期体检费用支付

  国家公务员每年体检一次,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负责确定体检费用标准,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确定可供选择的体检项目和可承担体检服务的医疗机构,并负责体检费用结算。

  ㈢ 医疗费困难补助

  国家公务员发生超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最高赔付限额以上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范围等规定的诊疗费用,且造成生活困难的,予以70%的补助,以基本医疗保险年度计算,补助限额为10万元。

  国家公务员中的干部保健对象的医疗补助按《厦门市干部保健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九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考核与监督管理;市财政部门要制定医疗补助经费的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并加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专户管理,监督检查补助经费的分配和使用;市审计部门要加强医疗补助经费的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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