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府办〔2004〕9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厦门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厦门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持国家公务员队伍稳定,保证政府的高效运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结合我市职工医疗保障实际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是指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基础上对国家公务员的补充医疗保障。
第三条 医疗补助的原则。补助水平要与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保证国家公务员原有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随经济发展有所提高;补助经费管理实行以收定支办法,确保收支平衡。
第四条 厦门市辖区内的下列人员(以下统称国家公务员)适用本办法:
㈠ 符合《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
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㈡ 经人事部或省、市人民政府批准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㈢ 经中共中央组织部或省、市党委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他单位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㈣ 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准后,参照本办法实行医疗补助。
第五条 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以年度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工资基数的3.5%为标准按月征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