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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征信管理办公室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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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 海 市 征 信 管 理 办 公 室
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

案由

 

案号

 

当事人

 

事先告知书发出日期和文书编号

 

事先告知

处罚建议

的内容

 

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意见和理由

 

承办人员

意 见

 

承办人:         年  月  日

信用管理处

意 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政策法规处

意 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征信办

负责人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机构代码:

  上 海 市 征 信 管 理 办 公 室
当场处罚决定书

  第     号

  :
  你(单位)于今日     时在  从事           的行为,违反了  的规定,依据  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于   年  月  日前改正,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 警告;
  □ 罚款   千    百    拾    元(大写)。
  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场收缴。
  (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或者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可以实施当场收缴。)
  □由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大写)(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前,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没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缴纳罚没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的罚款由代收机构直接收缴。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或者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征信管理办公室
年  月  日

  执法人员(签名):
  签收人:

  (本文书一式三联。一联由行政机关存卷,一联交当事人,一联由当事人交代收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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