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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海 市 征 信 管 理 办 公 室
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
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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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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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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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先告知书发出日期和文书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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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先告知
处罚建议
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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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意见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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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员
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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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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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管理处
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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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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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处
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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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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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办
负责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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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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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代码:
上 海 市 征 信 管 理 办 公 室
当场处罚决定书
第 号
:
你(单位)于今日 时在 从事 的行为,违反了 的规定,依据 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于 年 月 日前改正,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 警告;
□ 罚款 千 百 拾 元(大写)。
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场收缴。
(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或者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可以实施当场收缴。)
□由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大写)(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前,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没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缴纳罚没款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的罚款由代收机构直接收缴。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或者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征信管理办公室
年 月 日
执法人员(签名):
签收人:
(本文书一式三联。一联由行政机关存卷,一联交当事人,一联由当事人交代收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