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经营区域
岛外出租汽车实行严格的区域经营制度。
⒈可在岛外各区范围内跨区营运,但除按规定路线从事起讫点在机场往返岛外各区的营运外,禁止进入岛内营运。各区从海沧进出机场的出租汽车,沿海沧大桥、疏港路行驶;从集美、同安进出机场的出租汽车,经厦门大桥直接进出机场;从翔安进出机场的出租汽车,(翔安隧道通车后)沿翔安隧道、环岛路行驶。
⒉在海沧石塘、集美城南和翔安新店等大型客运枢纽中心建立接驳点,与进入岛内的其它交通方式相衔接,方便乘坐岛外出租汽车的乘客换乘其它交通工具进入岛内。
⒊在紧急情况下,可灵活处置,事后向市运管部门报备。
岛外各区交通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的管理,不断规范营运秩序,净化经营环境,促进其健康稳定发展。
(四)运价结构
岛外各区统一运价标准,可适当低于岛内出租汽车运价水平。最终的运价方案由市物价局会同市交通主管部门,在对岛外经营环境、竞争压力、居民接受程度等因素进行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确定。
(五)时间安排
⒈2007年3月底前,各区完成制定企业组建方案等投放工作方案的相关工作。
⒉4月底前,完成岛外出租汽车企业的设立工作。
⒊8月底前,完成首批新车投放。今后视市场需求情况分批投放。
(六)管理执法依据
根据交通部2001年第五号部令《关于
修改〈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并参照《
厦门经济特区出租汽车营运管理条例》执行。
(七)管理职责的划分
市政府对岛外出租汽车发展规模实行统一严格的调控,各区政府负责制定经营权投放工作方案,报市出租汽车投放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各区交通部门要对企业使用转产转岗农民、渔民和下岗职工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从资质把关、落实岗位用工制度和跟踪检查等方面做好工作。同时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的管理,不断规范营运秩序,净化经营环境,促进其健康稳定发展。区属运管所负责区域内出租汽车企业道路经营许可证、出租汽车车辆道路运输证的核发,根据相关法规政策和《厦门市出租客运经营行为违章记分考核办法(试行)》对企业进行日常监管和考核等。出租汽车企业各项税费在依法注册的所在区缴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