⒊组织开标、评标和公布中标结果。由评标委员会将中标人选上报市出租汽车投放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由招标人公布中标结果。
⒋签订经营权使用合同。中标人选公布后,中标人应在30日内,向市财政局指定帐户一次性缴清经营权使用费,并与招标人签订《厦门市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合同》。
(三)实施步骤
⒈招标筹备阶段(2007年2-3月上旬)。做好招标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制定招标文件。
⒉招标实施阶段(3月中旬-4月)。组织招标活动。投标人报名并索取相关文件,招标人组织开标、评标,并公布中标结果。
⒊经营权投放阶段(5-8月)。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厦门市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合同》,完成车型选定、车辆购置及相关手续的办理。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旧车退出营运和新车投放的相关工作。
五、岛外投放工作的相关规定
(一)经营模式
岛外出租汽车企业必须实行公司化的经营管理模式。出租汽车经营权和车辆产权由公司直接投资,产权、经营权完全归属公司,公司直接管理、直接经营;严禁采用各种形式转让经营权;企业与司机签订协议,定人定车,不得转包,不得出现一人同时承包两部(含)以上车辆的情况;加强成本核算管理,合理核定出租汽车司机承包费标准;新投放车辆的驾驶员岗位,公开招聘本市户籍的失地、失海农民、渔民和下岗职工,鼓励厦门籍“面的”驾驶员向新投放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岗位转岗;企业所聘用的驾驶员需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持证上岗,亮证服务;企业必须与聘用的驾驶员依法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交社会基本保险,统一司机工作服装,统一制作驾驶员岗位服务证;各区交通主管部门与区属范围内的出租汽车企业签定《厦门市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合同》,颁发经营权确认证明。
(二)企业内部管理
新成立的出租汽车企业要按照《厦门市出租汽车企业规范化经营管理指导性意见》的要求,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经营管理制度和重大事务公开制度、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度和企业内部的学习培训制度、服务质量考核奖惩制度和车辆定期回场检验制度,加强车辆的日常路面监管;严格规范企业经营成本和收支核算,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应上墙公示;努力打造优质服务品牌,建立24小时服务热线和投诉电话,对乘客投诉和寻求失物,企业应当认真受理,并及时回复;精心培育以集体主义、爱岗敬业、助人为乐、文明礼貌、守法经营、诚实守信等为主要内容的企业文化,凝聚人心,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努力争创一流业绩;建立经营服务快速反应机制,制定切实可行的抢险救灾、交通事故、群体上访、投诉处理等应急预案,预防和及时处理各类事故和群体性事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