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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交通委关于2007年全市出租汽车投放工作方案的通知

  由纪检监察、人大、政协等机构派出专人,与市民代表等组成监督组,全过程参与出租汽车招投标工作的监督。

  ⒌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9人组成,其中招标人3人,运输管理类专家3人,经济管理、车辆技术类专家3人。专家评委从省交通厅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委员会按照规定的评委守则和评标纪律,依照评标标准进行评标。

  ⒍对中标人的要求。⑴中标人应按规定一次性缴清经营权使用费,与招标人签定《厦门市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合同》,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车辆退出营运市场的相关工作,购置符合要求的新车,办理相关手续并按期投入营运。⑵经营权使用费、车辆购置费用、相关经营税费及车辆的服务设施费等,由中标人承担。⑶新中标的车辆必须由公司直接经营,其经营权不得擅自转让,不得采用车辆挂靠、一次性“买断”、收取“风险抵押金”、“财产抵押金”、“运营收入保证金”和“高额承包”等方式变相转由他人经营;禁止采用任何形式非法转卖经营权;经营期内需合法转让、质押、继承经营权的,应当依法向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办理登记手续。⑷中标人应按投标承诺,允许到期车辆的挂靠车主依照原有车辆数,按一定的投资额参与企业的资金投入,从企业获得分红,不再参与直接经营,需要从事出租汽车驾驶员岗位的,企业给予优先聘用。⑸中标人应按照改造计划和时间表,逐步进行企业股份制改造。根据《公司法》的要求,制定公司章程,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部门,聘用专门的管理人员。⑹具有符合规定的安全、质检、技术、管理等人员;聘用的驾驶员需取得相应证件,持证上岗,亮证服务,统一着装。⑺新投放车辆聘用的驾驶员,公司应与其依法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基本保险,提供统一的工作服装。⑻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向社会公布企业优质服务承诺,建立和完善内部服务质量考评机制,争创服务品牌。

  ⒎相关费用。委托市产权交易中心和招标代理机构的招标代理费、聘请专家的评审活动费等费用从当年收取的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费中列支。

  (二)招标程序

  ⒈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由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负责制定,有关部门配合,报招标工作组审定。

  ⒉投标人报名和编制标书。投标人应按照招标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报名,并索取标书和相关招标文件,一次性付清履约保证金,按招标文件要求自主地编制投标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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