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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交通委关于2007年全市出租汽车投放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投放内容

  (一)投放数量。全市计划新投放2604个出租汽车经营权,其中2007年岛内按到期退出数投放1904个,增量投放300个;岛外从2007年起两年内分批新投放400个,每区100个。每个经营权与一辆出租汽车配套使用。

  (二)投放方式。岛内按到期退出数投放的1904个经营权,以服务质量为主要竞标条件,面向全市现有依法注册的出租汽车企业一次性招标,分批投放。增量投放的300个经营权,直接投放给现有国有控股出租汽车企业。

  岛外每区100个出租汽车经营权直接投放给各区组建的国有企业。各区要根据市场实际需求,在两年内分批投放。

  (三)经营权使用期限。本次投放的出租汽车经营权归中标人所有,使用期限为6年。经营权使用期满,车辆退出营运,经营权自然终止。

  (四)经营权使用费标准。岛内以招标方式投放的1904个经营权,按每个2万元人民币的标准一次性收取经营权使用费。经营权使用费全额上缴市财政专户,专项用于出租汽车行业发展和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岛内外新增的700部出租汽车免收经营权使用费。

  (五)选择车型及要求。新投放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使用LPG单燃料;2、发动机排气量在1.6升以上;3、污染物排放符合中国第Ⅲ阶段环保标准;4、岛外四区统一车身颜色和图案,通过顶灯区分企业,与岛内现有的五种出租汽车颜色图案相区别;5、在指定位置装配出租汽车标志顶灯、营运标志和空车待租标志,并张贴监督电话号码和统一价格标签;6、统一安装新型三合一车载设备(包括GPS、e通卡POS机、税控计价器等)。

  具体车型将根据中标企业的选购意向,通过出租汽车协会与供车商协商,报市出租汽车投放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统一选购。批量购买获得的优惠由中标企业享有。

  (六)企业经营管理模式。岛内现有出租汽车企业应当做到:1、实行股份制改造,按照《公司法》规定,制定公司章程,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根据经营管理需要,设立相应的管理部门,配备专业管理人员。2、到期车辆的挂靠车主可根据挂靠车辆数,按一定的投资额入股经营企业。新投放车辆严禁挂靠或变相挂靠经营,原有挂靠车主作为投资人,按投入的资金额从企业获得分红,不再直接参与经营管理。企业直接聘用驾驶员,直接经营管理,需要从事出租汽车驾驶员岗位的原有挂靠车主,企业给予优先招聘。⒊企业应与所聘用的新投放车辆的驾驶员,依法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为其缴纳社会基本保险。⒋由市物价局牵头,会同财政、税务、审计、交通等部门,根据国家发改委2006年颁布的《客运出租汽车运营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规定,科学核定新投放车辆的营运收入和成本,为企业与原有挂靠车主的利益分配提供指导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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