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实行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并重的制度。按照统筹规划、发挥优势的原则,优先在具备条件的职业学校建立职业技能鉴定站(所)或职业资格考试机构。要做好职业资格认证与职业院校专业设置的对接服务,加强专业教育相关课程内容与职业资格标准的相互沟通与衔接,教学内容要覆盖国家职业资格标准要求的专业,学生技能鉴定要与学校教学考核结合起来,避免重复考核。职业学校毕业生中申请与其所学专业相关的中级及中级以下职业技能鉴定,只进行操作技能考核。国家级重点、省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院校的主体专业,经劳动保障和教育主管部门认定,其毕业生参加校内理论和技能操作考核合格并取得职业院校学历证书者,可视同职业技能鉴定合格,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十六)建设适应职业教育需求的师资队伍。深化职业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积极推行教师全员聘任制和教育管理人员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和职务聘任制度,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职业学校教师职务资格评审要突出职业教育特点,改进评审方法。鼓励职业学校专业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成为“双师型”教师,通过参加相关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社会化考试或职业技能的鉴定,获得相应资格的教师在评聘职务时予以优先。有计划地安排专业教师到企业实践实习,每人每两年应不少于两个月时间。
(十七)完善职业教育服务体系。建立和完善职业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积极开展教学研究活动,促进职业教育教学质量不断提高。建立职业教育信息服务平台,加强对人才、劳动力市场预测和分析,为职业教育提供科学的导向和依据。劳动保障和教育部门要建立健全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机制,为职业学校学生就业、创业开展咨询服务。加强职业学校教师培训基地建设,不断提高教师专业水平和实践能力。
(十八)建立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学校评价机制和以职业技能为导向的职业培训评价机制。各有关部门要把毕业生就业率和就业质量作为衡量职业学校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益的重要指标,作为评估各类职业学校的重要内容和评选先进的重要条件。坚持把提高职工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作为考核评估职业培训质量的重要指标。
(十九)市、区人民政府要把发展职业教育摆在全局工作的重要位置,切实加强对职业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职业教育工作目标考核和任期工作责任制,把职业教育工作列入领导任期目标,作为考核政绩的重要依据之一。建立职业教育工作督导制度,定期督导检查职业教育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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