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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


  (十三)多渠道筹措资金,增加职业教育投入。加大政府对职业教育的经费投入。市财政、教育、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类制定职业学校生均经费标准。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确保公办职业学校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确保职业学校正常运转所需经费的落实,并监督民办职业教育机构按时足额发放教师工资。城市教育费附加安排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不低于20%,主要用于职业学校实验实训设备更新和改善办学条件。市、区人民政府在安排使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农村科技开发经费、技术推广经费和扶贫资金时,要安排一部分农村劳动力培训经费。市政府对职业教育的新增专项经费投入,主要采取奖励、直接补助、资助学生的方式,向坚持以就业为导向的优势学校倾斜。

  职业学校按规定收取的学费纳入学校预算管理,任何部门不得冲抵财政拨款,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

  各类企业要依法承担职工培训费用。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素质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费用。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使用农民工的单位负有培训本单位所用农民工的责任。要保证经费专项用于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严禁挪作他用。企业技术改造和项目引进,都应按规定比例安排资金用于职工技术培训。对不按规定实施职工职业教育和培训,经责令改正而未改正的企业,同级人民政府可以收取其应当承担的职业教育经费,用于本地区的职业教育。

  利用金融、税收以及社会捐助等手段支持职业教育的发展。市、区人民政府应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职业教育奖学金、助学金,奖励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资助经济困难的学生。金融机构要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接受职业教育提供助学贷款,优先为符合贷款条件的职业学校毕业生提供自主创业的小额贷款。认真执行国家对教育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职业学校办好实习基地、发展校办产业和开展社会服务。

  (十四)严格实行就业准入制度。认真执行《劳动法》和《职业教育法》,坚持“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完善就业准入制度。用人单位招收、录用职工,属于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控制的职业(工种),必须从取得相应学历证书或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并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属于一般职业(工种),必须从取得相应的职业学校学历证书、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中优先录用。各级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劳动执法监察,对违反《劳动法》和《职业教育法》的行为进行纠正并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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